[摘要] 如今,买房、银行贷款、经适房申请、出国旅游……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单身证明”。记者从市民政局婚管处获悉,2011年上海共办理结婚登记145868对,而开出的“单身证明”数量达到18多万人次;去年截止到12月26日共办理结婚登记139817对,开证明数量则突破了20万人次。
未来可将社保卡作为婚姻状况凭证
林克武说,如果本市居民《社会保障卡》(下简称:社保卡)中的婚姻状况信息能开发利用,那么不仅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对市民的婚姻信息实现全动态管理,对居民来说的好处在于,今后遇到办理需要开婚姻状况证明的业务时,只需拿出社保卡,相关单位只要“读卡”即可。
市人大代表刘兴宗也在今年提出过类似设想,并提交书面意见。2002年11月,各区县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就启用社保卡变更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功能,并告知新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带好社保卡,及时更改婚姻信息。当时试行效果明显,持卡族占总数25%。新人在工作人员告知下,大多愿意带社保卡进行婚姻登记。上海居民办理结婚、离婚全部“刷卡”,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把配偶信息录入社保卡,这样可以实现对市民婚姻信息的动态管理,市民也不用开婚姻状况证明,相关机构只要读卡即可。民政部门也有意将在上海全面推行这项工作,争取比例达到100%。
刘兴宗代表建议修订《上海市社保卡管理办法》,对居民结婚、离婚登记携社保卡作强制规定,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立法授权给民政、公安、法院三个相关部门,对婚姻信息进行更改。居民拿到社保卡时还未成年,婚姻信息自然是“未婚”,等到要办结婚登记,带着社保卡,工作人员会更改为“已婚”,录入配偶的信息。如果是办理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工作人员更改为 “离婚”。如果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调解或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更改为“离婚”;如果居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配偶为其注销户口时带社保卡,公安人员将其婚姻信息改为“丧偶”。如果实施此举,向婚登部门申请批量“二审”将成为证明市民个人婚姻状况信息的途径,相关机构只要配备读卡器即可获知个人可靠的婚姻状况信息。
可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现
对于此份书面意见的答复意见,作为主办部门的市公安局将其列为“留作参考”。答复中指出,社保卡目前主要作用是身份认证,因芯片容量有限,只能记载个人基本信息等少量信息,供认证并通过系统平台办理医保结算等各类相关业务。
针对刘兴宗的建议,市公安局表示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来实现。目前,本市各条线、各部门均建立相关信息系统,而跨部门、跨条线、跨区域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对滞后。“我局将建议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通过加强信息资源开发、整合、利用和共享,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授权各相关部门按权限查询有关信息,进一步方便市民群众办理各类业务,提高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
哪些人可以开证明?
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可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前往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申请者需提供哪些材料?
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其他人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如当事人亲自办理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近亲属(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当事人明或丧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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