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市政府拟制定《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昨日(5月8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了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已在“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公布。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发表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8日。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市政府拟制定《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昨日(5月8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了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已在“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公布。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发表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8日。
关键词 配建指标
不得减少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社会公共服务性质。
关键词 投资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停车场
该办法透露,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免缴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投入使用。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场作为物业共用设施,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和备案。
据了解,单位和个人还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指导性意见。未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造成违反前款规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占用道路费。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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