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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5000平米以上经营性场所 应当配建停车场

新商报  2012-05-09 08:22

[摘要]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市政府拟制定《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昨日(5月8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了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已在“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公布。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发表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8日。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市政府拟制定《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昨日(5月8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为了广泛征求市民意见,该《办法》已在“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公布。市民可以登录“中国·大连”网站和大连法制网发表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18日。

关键词 配建指标

不得减少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要求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社会公共服务性质。 

关键词 投资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停车场

该办法透露,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免缴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投入使用。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场作为物业共用设施,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和备案。 

据了解,单位和个人还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指导性意见。未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造成违反前款规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占用道路费。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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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停车位设置

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禁设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停车线,设置标志牌。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价格等部门通报。

禁止在下列区域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路和大型公建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其他不宜施划设置的路段。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等情况,对施划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划、撤销道路停车泊位,但是,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意愿在业主共有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的情形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关键词 经营权

市场化运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政府待建土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设立专门账簿进行登记及会计核算,其经营管理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营权可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分别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和经营所得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据了解,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与此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间、单位、监督电话和管理制度,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

关键词 收费标准

不提供发票或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可拒付停车费

对于备受关注的收费标准问题,办法规定:经营性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的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的,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关键词 禁止行为

未尽管理义务导致车辆损毁或丢失应赔偿

办法要求,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在停车场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与停放车辆无关的物品,允许车辆停放者占用停车位发布广告或者从事经营活动;在停车场内从事车辆维修;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场有关管理制度,在划定的泊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如果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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