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两年前,晓雯与上司李先生恋爱,李先生出资以晓雯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去年7月两人分手,李先生认为当初是考虑到要结婚所以出资买房,如今恋爱终止,遂起诉要求晓雯返还购房款和升值款。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晓雯应返还李先生购房款575万元。
I时代报报道讯 两年前,晓雯与上司李先生恋爱,李先生出资以晓雯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去年7月两人分手,李先生认为当初是考虑到要结婚所以出资买房,如今恋爱终止,遂起诉要求晓雯返还购房款和款。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晓雯应返还李先生购房款575万元。
今年28岁的晓雯是一家公司的出纳。2012年,晓雯经人介绍认识了公司老总李先生。虽然年龄相差20多岁,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12月,李先生和晓雯一起到某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总价575万元的房屋。
由于李先生非本市户籍属限购范围,因此两人商议后决定由李先生出资,以晓雯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买下了这套房屋。此后,李先生向晓雯转账,并通过晓雯全额支付了房款。
去年6月,两人终止恋爱关系。由于未能成婚,李先生将晓雯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575万元并支付房屋款1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出资买房的行为不能视为一般情形下的赠与,晓雯无偿受益理应返还李先生的出资款。至于房屋的款,由于李先生仅有出资行为,而涉案房屋的购房人是晓雯,该房屋即便,也与李先生无关,因此晓雯无需返还款115万元。
相关新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