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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丈夫擅自卖房子 妻子能否"毁约"

新商报  2014-05-26 07:19

[摘要] 刘女士觉得,这套房屋虽然是孙先生出资,但是在婚后购买的,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签订协议时,自己没有在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这份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协议。

市民孙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后,由孙先生出资,在市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随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房产证上写的是孙先生的名字。后来,孙先生生意失败,背负巨债,经熟人小毛介绍,打算将房屋以90万元的价格卖给郑先生。于是,孙先生、小毛与郑先生一起,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书,三人均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但就在他们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出了问题。刘女士得知孙先生将二人居住的房屋卖掉,表示强烈反对,刘女士觉得,这套房屋虽然是孙先生出资,但是在婚后购买的,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签订协议时,自己没有在场,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这份协议应该视为无效协议。但购房者郑先生却不干了,郑先生坚决要求按照协议履行。双方僵持不下,谁也没法让对方退步半分。

针对此案,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柳春波律师认为,案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问题,我国有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这样理解:首先,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次,夫妻任何一方如果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援引到这起案例中,购买房屋是件夫妻间非常重要的处理决定,郑先生应当先行征求房主夫妻的共同意见,因为刘女士不同意卖房,郑先生也拿不出证据有理由相信刘女士同意卖房,因此,该合同成立但是对刘女士不发生法律效力,郑先生可以起诉孙先生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刘女士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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