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恋爱时,男方付了首付款买房,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想为以后结婚作打算。但双方最终没能走到一起。随后,女方起诉,要求对这套房屋产权进行分割。近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法院最终判决思思得到20%产权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属于恋爱双方共同共有。现双方已经解除恋爱关系,涉案房屋已经丧失了共有的基础,因此产权是可以分割的。”
法院认为,房产证虽然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但原告思思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均由被告小智出资,且双方并没有对房屋份额另行约定,因此,思思可以酌情得到20%的产权份额。
类似纠纷越来越多
可能是新《婚姻法》带来的影响
滨江法院的相关法官分析说,近年来,类似这样的案例已经越来越多。法官认为,可能是新《婚姻法》所带来的一些影响。
新《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的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也导致很多人认为,如果不在一方婚前的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将来离婚之后可能只能拿到些钱款,而房子就没有了。所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婚前、甚至刚刚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希望拥有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上海对于此类纠纷已有了参考的意见。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在感情破裂需要进行产权分割的处理时,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目前,浙江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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