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三部门明确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数认定二套房

中国新闻网  2010-06-05 06:36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公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中新社北京6月4日电(记者阮煜琳) “新国十条”中“最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已经出台一个多月,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4日终于尘埃落定。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为遏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4月17日国务院发布“新国十条”要求,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的,继续实行房贷优惠政策,而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的首付提至30%;二套房首付5成,贷款利率1.1倍;三套房甚至可以停止贷款。

虽然“新国十条”中“差别化信贷政策”已出台一个多月,但各地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以及“二套房贷”执行标准并不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公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通知要求,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通知强调,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表示,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新国十条”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做好。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阅读推荐:

国务院提户籍改革新思路 大城市降低落户门槛

大连新房成交价区域性微降 未来跌幅或超10%

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调整不得低于5%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关注特价房大连官微

关于房子的一切都在这儿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