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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按家庭成员拥有住房数认定二套房

中国新闻网  2010-06-05 06:36

[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公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中新社北京6月4日电(记者阮煜琳) “新国十条”中“最严格差别化信贷政策”已经出台一个多月,关于“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4日终于尘埃落定。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央行、银监会三部委联合发文指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为遏制部分地区房价过快上涨,4月17日国务院发布“新国十条”要求,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住房的,继续实行房贷优惠政策,而对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上住房的首付提至30%;二套房首付5成,贷款利率1.1倍;三套房甚至可以停止贷款。

虽然“新国十条”中“差别化信贷政策”已出台一个多月,但各地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以及“二套房贷”执行标准并不一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公布的这份名为《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指出,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通知要求,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通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通知强调,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通知表示,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新国十条”的一项重要工作尽快做好。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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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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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改良贷款流程落实信贷新规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记者姜锐、王文帅)以降低资本消耗,提高定价能力,扩大非息收入占比的“二次转型”为契机,记者日前了解到招商银行[13.18 0.23%]正在进行贷款流程改良、岗位设置优化、新的信贷管理系统的研发升级,以落实监管部门的信贷投放新规。

招商银行 (SH:600036)价:13.18 0.03 0.23%行情走势公司新闻公告大单追踪资金流向持仓成本股票预警优股预测龙虎榜招商银行 (HK:03968)价:18.40 0.14 0.76%行情走势公司新闻大行评级
银监会推行的信贷新规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旨在提高经济领域的管理水平和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推行贷款的精细化管理。涉及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等方面。

招商银行的转型思路契合了监管部门的新要求,目前,招商银行进行了岗位调整,建立了调查、审批、发放三分离的组织架构。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具体项目审查、审批;分行放款中心负责放款集中审查、集中操作、集中保管相关信贷资料,并负责贷款支付审核以及下达贷款资金支付指令,实现贷款发放与支付由专门岗位负责;会计部门负责贷款资金具体划转与控制;信贷管理部负责贷后具体管理。同时,“风险经理”已在部分分行试点,通过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尽职调查,双线报告,强化受理与调查阶段风险控制,保证贷前调查真实与可靠性。

招商银行还对贷款业务进行了流程改造,强化贷款用途管理,防止贷款挪用,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在用途审批流程方面,支行必须严格按照提款时确定的收款对象、金额办理支付,如果需要变更用途的,则需要另行按照原流程重新进行核准;在贷款资金划转方面,会计经办人员必须逐笔取得有权人审批同意出款的审批书后,方可进行对外划转。

此外,招商银行规划开发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新规涉及的系统需求也将一并纳入整体开发计划。目前系统正在开发中,预计年底上线,主要包括“有贷户标识与支付控制”“用途审批流程无纸化”“信贷资金对外划付系统自动提示功能”“会计系统与信贷系统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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