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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查房的法理追溯 没必要再出台新办法限定

东方早报  2013-02-20 08:34

[摘要] 中国多地近日出台的限制“以人查房”新规,正在引发一场广泛的担忧——“房产反腐”前景会否因此黯淡?

中国多地近日出台的限制“以人查房”新规,正在引发一场广泛的担忧——“房产反腐”前景会否因此黯淡?

江苏某市房管局负责人称,“住房信息公开、尤其是官员房产信息公开应该是个趋势。但信息应该公开到什么程度、向谁公开,还值得研究。”

2月19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发题为《“保护”如何不会变“庇护”》的评论文章,称“严控‘以人查房’,本身并没有错……耐人寻味的是,本为‘解忧’的规定,却引发了新的担忧。人们担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在‘房产反腐’的当下,这种疑问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等城市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由于此前“房叔”、“房婶”等事件不断曝光,使个人住房信息与反腐败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住房信息的公开、查询和联网也越来越受关注。

《“保护”如何不会变“庇护”》一文的观点是,“改革要系统配套”,“出台任何规定,不仅要考虑自身合法,更要顾及群众期待。唯此,反腐倡廉才能给群众以信心,改革发展才能凝聚更多力量。”

房产信息查询限制越来越多

而不动产登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方式。各国房屋登记信息公开范围和口径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限于“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则多受控制。

“以房查人”,是被中国官方“认可”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青松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主要依据的是《物权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

由住建部下发、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住建部2008年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2012年6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而记者从住建部相关人士处了解到,《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是规定,有关房屋信息查询按此规定操作。

总体而言,个人房产信息查询的范围越来越小,限制越来越多。

在此背景下,住建部一位专家认为,《物权法》有规定,住建部也有规定,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出台新办法,现有的东西就可以解决。相关权益人的房子是可以查的,比如打官司、财产分割,可以去查。不相关的人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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