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个人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个人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房产税试点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个人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
个人房产税的起源
个人房产税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欧洲中世纪时,个人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房产税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个人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个人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个人房产税性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个人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个人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个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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