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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房产纠纷:父亲掏首付 离婚时房子没女方份

半岛晨报  2012-10-23 06:52

[摘要] 2005年结婚的张先生与陈女士,没逃过“七年之痒”,最终双方同意和平分手。对于孩子抚养等问题,两人达成了一致。只是对于居住的房子,张先生坚持认为应属于自己,而陈女士则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2005年结婚的张先生与陈女士,没逃过“七年之痒”,最终双方同意和平分手。对于孩子抚养等问题,两人达成了一致。只是对于居住的房子,张先生坚持认为应属于自己,而陈女士则认为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西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张先生和陈女士于2005年结婚,很快有了儿子。 2007年,张先生购买了一套面积近40平的房子,总价为18万余元。小两口只拿出了8000元房款,由张先生的父亲拿了13万元的首付款。剩下的5万元房款差额,由夫妻二人贷款解决,其中张先生的父亲还帮着还了3万。

后来,夫妻两人因生活上的问题经常发生矛盾。近日,张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这处到38万元的房产,张先生认为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应归自己所有,对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房价增值部分,自己可以给出1.8万余元,作为陈女士的补偿,剩下的房屋贷款也由自己进行偿还。

对此,陈女士觉得房子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应该是共同财产。只是首付的13万和贷款中的3万是张先生父亲出资的。因此,对房子进行分割时,可先扣除张先生父亲出资的比例,剩下的房价增值部分有22万元,每人应分得11万,剩下的贷款也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法院认为,因该房屋大部分都是由张先生父亲出资,并且产权也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所以该房屋应认定为张先生个人财产。而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以及购房时共同投入的8000元钱,还有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予以分割。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宣判,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应给陈女士补偿26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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