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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小区露台高度跨两层 装修争议频惹官司

半岛晨报  2012-08-22 06:55

[摘要] 长约3米,宽约2米,高约6米……这是柳林园一住宅楼位于四楼、五楼之间的露台,只有四楼住户阳台有一扇门可以通往这里。但因为该处露台的权属及装修问题,不仅使楼上楼下的邻里闹僵,还引发了双方间的多次诉讼,双方也都想将这一问题尽快画上句号。

长约3米,宽约2米,高约6米……这是柳林园一住宅楼位于四楼、五楼之间的露台,只有四楼住户阳台有一扇门可以通往这里。但因为该处露台的权属及装修问题,不仅使楼上楼下的邻里闹僵,还引发了双方间的多次诉讼,双方也都想将这一问题尽快画上句号。

四楼业主:邻居破墙而入

8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四楼业主王先生家,见到了这处让他颇为烦恼的露台。这是个规格约为3米×2米×6米的狭小空间,外侧已被王先生用玻璃封闭。因为举架过高,王先生为了充分利用,将空间隔成了两层,上下层用楼梯相连。在阁楼二层,也就是五楼位置,被五楼业主开了一个门,使五楼阳台与阁楼二层连在了一起。

王先生介绍,“我是2009年买的房子,因为有这个露台,当时买房子时,每平方米还比对面不含露台的邻居贵500元。我是按照小区其他业主的装修式样对这个露台进行改造的。没想到五楼业主说这是公共露台,也想占用,并在没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直接砸出了个门。 ”

说完,王先生拿出了当时的购房合同,记者看到平面图中确实包含这部分露台,但没有标定高度。同时记者看到,在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十二条规定,“设计上专属于特定房屋的庭院、露台和地下室,归该房屋的业主专有。 ”同时,合同中也表明,“本合同项目下商品房附带的庭院、露台或其他,该面积未计入本合同项目下商品计价面积。使用人在使用时,不得改变其用途,应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定的管理规则。 ”

王先生表示,他装修时小区还没有业委会,自己是按照其他业主的方式进行装修的。

五楼业主:保温层被破坏

五楼业主王女士谈到这件事也很无奈,“我是2009年买的房子,因为楼下将露台封闭并搭建阁楼,我三年了都没能顺利入住,这项损失谁来弥补? ”

王女士表示,“楼下封闭并搭建阁楼,首先破坏了我们五楼的保温层,搭建时的钢结构也插进了楼体,对楼体产生了影响。而且,他们搭建的阁楼二层紧邻我们家五楼的墙壁,自己家的隐私也无法保证。 ”

“开门也是无奈之举。”王女士说,“只要四楼将搭建的阁楼拆除,我们立马就会将门堵上。”王女士解释,“看到楼下对露台改造,制止无效后,我在五楼墙壁上开了个10厘米左右的小洞,当时警察也来了。经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他们会拆除封闭。可后来四楼男业主回来就变卦了,事情就演变成了现在的样子。 ”

露台争议引发多次诉讼

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马女士表示,“王先生对露台有使用权,但其封闭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公约的约定,如果想实现行为的合法化,则需要业主大会就封闭露台的事项进行投票,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行。

至于该处露台的原始设计用途,马女士表示因自己不是开发商,所以不了解。记者采访时曾给售楼处留过电话,但截至发稿时,对于该问题没有收到回应。

因为该处露台的施工问题,目前已经引发多次诉讼。四楼的王先生就五楼开门问题诉至法院,一审和二审均判令五楼应将开门处恢复原状。近日,五楼的王女士又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将露台恢复原状并胜诉,而王先生不服判决,目前已经上诉。

“因为有露台,每平方米比对面不含露台的贵500元。没想到五楼业主说这是公共露台,也想占用,并在没通知我们的情况下,直接砸出了个门。 ”——四楼业主

“我是2009年买的房子,因为楼下将露台封闭并搭建阁楼,我三年了都没能顺利入住,这项损失谁来弥补? ”——五楼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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