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政府公租房,与其共同生活的适龄子女还可以参加我省义务教育……昨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实有人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了《居住证》,流动人口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政府公租房,与其共同生活的适龄子女还可以参加我省义务教育……昨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实有人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不给登记或被罚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寄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拟在寄住地或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7天内到当地实有人口管理中心申报寄住登记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住旅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在学校寄宿或培训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由所在的旅馆、医院、学校、救助站负责登记,然后这些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定期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这些单位不登记或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办《居住证》或被责令离开
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流动人口拟在我省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有关居住证明就可以办理《居住证》。如不申报登记,不申领《居住证》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其改正,限期补登补办,处50元罚款,并按个人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评价体系;仍不补办的,责令限期离开居住地。
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人员不办理《居住证》。就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不需办理《居住证》,但本人自愿申请办理的除外。《居住证》全省统一制式,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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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住证》可享居住地多项权益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申请政府公租房;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办理港、澳、台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
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与其共同生活的适龄子女参加我省义务教育;
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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