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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停车场须重办收费许可才能收费

半岛晨报  2012-03-01 08:40

[摘要] 停车场收费新标准今日起试行。按照规定,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经营性停车场须到市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新标准收费。

停车场收费新标准今日起试行。按照规定,市内四区和高新区的经营性停车场须到市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新标准收费。

停车不满15免收停车费

记者从大连市物价局获悉,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此次试行的新标准在保持封闭住宅小区,旅游景点和夜间停车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将白天公共场所的占道、露天和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计时、划类区收费。

根据地理位置及道路交通状况,城市中心区划分为两个收费类区,一类区主要是指城市繁华地段,大型商场、酒店、写字楼、集贸市场集中地,交通拥堵,停车需求大的区域。二类区是指一类区以外的城市区域,一类区的收费标准高于二类区,同一区域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确定。通过实行计时收费和差别费率,把车辆引导到路外或地下停放,减少占道停车和道路交通压力,提高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改善静态停车状况。

为促进车辆分流,提高周转率,新的收费办法还规定:交通枢纽、地铁、轻轨换乘站及医院独立封闭的停车场实行低收费政策,以鼓励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和减轻就医者负担。除占道停车场或另有规定外,各类停车场停车不满15的免收停车费,计次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双方应确认免费时间。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残疾人专用车优惠政策及旅游景点停车场市民健身优惠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用停车场错时向社会开放,收费标准可由开放单位自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社会投资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配建的停车场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以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

全市停车场即日起重新办理收费许可

为做好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市物价局要求,即日起,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必须到市物价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白天临时占道停车场、露天停车场、市内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旅游景点停车场审核办证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4月30日结束;封闭住宅小区停车场审核办证与物业收费年审同时进行,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7月30日结束;夜间占道停车场、各类市场停车场审核办证从2012年5月4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大连市经营性占道停车场、露天停车场有60余家,目前有31家审批手续已经完成。而第二批30余家停车场的审批手续尚未完成,在相关手续首批完成前,这30余家停车场禁止收费。“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停车场的合法手续;在许可经营的范围内按规范要求施划清晰的标识、标线;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收费公示牌;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停车场专用计时器具;占道停车场收费人员应着经营公司统一服装并佩戴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员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停车场显著位置的公示牌要公示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

同时,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停车场的重新审核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新的收费办法今日调整启动后,停车场不会立即按新标准收费,而将根据审核进度陆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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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露天停车场停小车5元/次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旅游景点停车场和各类市场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在2009年有过调整,因此此次停车费新标准未对上述两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变动。“旅游景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关于规范全市旅游景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各类市场机动车停车场也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规定旅游景点路内停放小车1内3元/次、一后5元/次,中车1内5元/次、一后10元/次,大车1内10元/次、一后15元/次;在一般露天停车场停放时,小车5元/次、中车10元/次、大车15元/次;在各浴场及星海公园正门、老虎滩正门、动物园二期、金州大黑山、发现王国主题公园、旅顺鸡冠山、白玉山、横山寺停车场等大型露天停车场停放车辆,按照小车10元/次、中车15元/次、大车20元/次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此外,除占道停车场和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停车场(站、点、库)机动车停放不满15的,免收停车服务费,按次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双方应确认免费时间。而商场配套建设的室内(地下)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为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执行同类区室内(地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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