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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拆迁条例 强化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大连日报  2011-03-01 09:13

[摘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今年1月21日颁布实施,本报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予以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今年1月21日颁布实施,本报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予以解读

收紧和严控商业赢利型拆除

宫希魁(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教授,大连市委、市政府咨询委员):目前,建筑物的平均使用寿命越来越短,随意拆迁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巨大浪费和社会矛盾令人触目惊心。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但这些建筑的平均寿命却只有25至30年。而英国达到132年,美国为74年。面对这种情况,质疑滥拆迁的声浪不绝于耳。规范拆迁行为,锁住滥拆迁这匹脱缰野马,已成很多民众的强烈诉求。前不久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章第8条,对什么样的房屋可以征收拆除作了明确规定。我认为,应该收紧和严控商业赢利型拆除。

商业赢利型拆除是指拆除某些建筑物的主导者出发点和动机完全是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在动迁、拆除、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整个链条中,只要扣除各种成本,还有足够盈利,开发商就有很强的积极性进行开发。在这条利益链中,除开发商外,地方政府也是最重要获利方之一。他们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中获得丰厚,成为预算外可支配财力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很多地方政府不惜冒各种风险大力推动拆迁和房地产开发的奥妙所在。在这种商业利益驱动下,由于主导者的动机把赚钱放在首位,因此对拆除对象和地块的选择,必然把自然损耗和功能落伍这些标准放到次要位置,只要拆迁地块潜力大,开发重建后有丰厚利润回报,他们就会寻找各种理由拆迁。而这类拆迁,往往对文物建筑或其环境造成破坏。我认为,作为决策部门,处理这类问题必须站在全局和长远高度审慎行事。从当前情况看,应收紧和严控这类开发。

新拆迁条例强化被征收人权益保护

崔冰(大连英华法律事务所顾问):199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是为《城市规划法》配套的,2001年再次修订。它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一定功效。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上位法的陆续完善,《条例》本身存在着许多与上位法相抵触之处,加上配套的规章没有跟进,导致拆迁纠纷不断,社会矛盾凸现。因此,旧拆迁条例亟待革故鼎新,以新的公益优先、遵循公平、程序正当、文明理性的征收法律关系代替以往对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加区分的强制性拆迁法律关系。

国务院采纳有识之士建议,在先后两次公开征求民意、历时两年的修改完善,于今年1月21日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条例改“拆迁”为“征收”、“搬迁”,改“强行拆迁”为“司法执行”,这不仅是契合国际惯例,更是融入了现代法治文明基因和管理人性化要素,彰显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权益尊重和保障力度。新条例充分关照回应了公民的利益诉求,对诸如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商业开发等社会关注焦点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新条例规定,只能通过征收才可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但操作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公共利益需要、遵循合法程序、合理补偿先行。动迁户对补偿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得不采取强制搬迁的住户,也叫停采取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应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基于科学规划、顺应城市发展需要的政府动迁改造项目,虽属于新条例所界定的6种公共利益征收范畴,但是必须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且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的房产市场交易价格。这样,动迁户才有能力再次购房,有利于减少暴力抗迁行为的发生率。

当前,大连城区动迁拓展工作虽然达到很高的市民满意率,但在新条例出台后,还要依法提高工作标准,在居民房产价格合理评估、落实搬迁补偿金及优先安排特困户的保障房等方面积极作为,恪守征收程序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秩序,才能最终实现法治化。

去行政化是确保“司法执行”公正的前提

孙瑞灼(福建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律师):新拆迁条例在几经挫折后终于出台,是一个值得欢呼的进步。特别是从行政强拆到司法执行,我国在拆迁立法上跨进了一大步。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的力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行政权力在拆迁中的运用戴上法律的枷锁;另一方面,也让地方政府走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有利于从源头维护拆迁的公平和公正。但是,要想让司法执行取得预期的效果,避免出现行政强拆穿上法律“马甲”的负面效果,在现阶段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去行政化不可或缺。

近年来,许多由于强拆而引发的悲剧事件,深深地刺痛了公众的眼球,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源于地方政府在拆迁中角色定位不明。在许多拆迁事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迁的既得利益者,又是推动拆迁的当事人;既是拆迁“公平”的维护者,又是自身利益化的追求者;既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强拆行为的组织者。这种角色的混乱和不明,直接导致公民在强拆面前失去话语权,直接导致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一系列侵害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新条例从引入强拆司法裁决机制入手,意图在政府和公民间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平衡二者的权利和地位,维护拆迁的公平、公正。但问题的关键是,引入的第三方必须是处于中立和公正的立场。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地方权力的不当影响对于确立法治理念和司法文明来说,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费言。而在每次强拆背后,站着的其实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了让自己的拆迁意图得以实施,我们无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

在现阶段,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或许是最迫切的,它对于实现司法执行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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