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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 贷款房双方应该如何划分?

新商报  2011-02-17 09:28

[摘要] 律师提示,在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最好在婚前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或者公证,以避免日后由于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王鹏为了结婚,贷款买了一套中山区的房子。首付款是父母为其支付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王鹏个人名下,并且一直由王鹏自己偿还贷款。同年5月,王鹏和李红喜结良缘。李红收入微薄,婚后家里大部分开支都是王鹏一个人承担,并一直以个人的工资来还房贷,李红仅负担日常的生活用品开支。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加之欠缺沟通,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1月,二人决定协议离婚。但就这套房子的分割却有重大分歧,李红觉得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理应分得一半;而王鹏对此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套房子是父母买给自己的,应属于个人财产,怎么能分给李红呢?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鹏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王鹏,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王鹏父母为其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是对王鹏买房出资的赠与,并且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王鹏的名下,王鹏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是在婚前取得的,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为王鹏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该房屋也应当归王鹏所有。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有相反约定外,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王鹏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所欠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名义偿还。由于双方并没有对婚内财产作出任何约定,尽管王鹏是以个人工资偿还贷款,但这部分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李红有权要求王鹏返还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

论典律师提示,在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在婚前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或者公证,以避免日后由于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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