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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促二手房交易推"阴阳合同"图省税却担大风险

大连晚报  2010-06-02 10:50

[摘要] 二手房买卖猫腻:中介为促成交易,通过“房屋低评”为买方省税,同时赚手续费 如此合同签不得:卖方或拿不到全款,买房再卖房交钱更多,当事人可能担刑责

■本报SH报道组

■漫画/张兮兮

新闻背景——“阴阳合同”:任厚诚律师指出,签订两份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所说的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向主管行政机关登记时用一张合同,报一个价格;双方另签一份合同,写明实际交易价格。“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阴阳合同的一种方式。还有一种方式,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一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足房屋实际成交价。”他说。

明明是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住房,在买主的操作下,房屋主管部门看到的购房合同上只有50万元,买主因此省下费用,这是日前发生在市民刘东(化名)身上的一件事。有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此类事情在二手房市场存在,但此行为涉嫌逃避缴纳国家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例:买主手中备两份合同

市民刘东最近在甘井子区相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朋友的建议下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办理过户手续时的合同,上面的价格是50万元;另一份是买、卖、中介三方认定的80余万元的价格。”刘东介绍,“这样下来,我就可以少交税了。”

随后,刘东凭借那份“低价合同”,在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经过计算,她总共少拿了近3万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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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签两份合同有猫腻

近日,记者走访了我市部分二手房中介,发现刘东所介绍的“好办法”,很多中介都比较了解。“我打个比方,如果按照60万交易价格过户,那么你应该担负包括契税等在内3万余元的费用。可是通过‘特殊渠道’,就可以降低税费总额。”在某家大型房屋中介工作的曹经理告诉记者。而曹经理所说的“特殊渠道”,其实就是通过关系做“房屋低评”。“所谓‘低评’,也是有限度的,不能把房屋价格评得太低,否则就会引起主管部门的注意。但在售房过程中,买方与卖主所签订的,还是按照原来价格的合同。”曹先生说。

在另一家二手房中介,一工作人员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他们可以帮助“走捷径”减少税费,但需要收取手续费,“省一万元你给我们3000元就可以,我们帮你来操作。”她说。

从事二手房中介工作多年的曹先生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大约是从2009年开始的。“也有买主与卖主自己商谈,签订两份合同的,但由于缺少中介载体,因此双方缺少诚信,成功的事例也比较少。”曹先生说。

行动:我市明令禁止阴阳合同

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了解到,“阴阳合同”早就引起了我市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早在2009年5月,我市有关部门就专门下发文件,对“阴阳合同”明令禁止;而在今年我市房交会期间,相关部门也多次强调,禁止签订“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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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阴阳合同签不得

阴阳合同签不得

以逃税为目的,阴阳合同无效

昨日下午,大连市律师行业协会建筑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的任厚诚律师告诉记者,《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可见,以逃税为目的的阴阳合同,是无效的,它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他说,“市场上,买方承担包括卖方的个人所得税等房屋过户所有的税费。中介为了促成交易,获取报酬,往往是主动为交易双方出谋划策,提供思路,配合行动。”

发生交易风险,买卖双方“双输”

任厚诚告诉记者,从平时接触的法律事例分析,目前,在我市二手房市场存在“阴阳合同”,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平时就有人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此问题、还有人因此而打上官司。任厚诚指出,买卖双方签订 “阴阳合同”,一旦交易风险发生时,卖方可能拿不到全部房款;而买方虽少缴纳了有关税费,但再度卖房时就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受益金,同时,当事人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偷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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